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毁约如何解决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在淘宝网以保留价52000元拍卖被执行人杨某双环轿车一辆,第一次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执行法院依法以保留价44200元再次挂网拍卖,案外人汪某以52200元竞得,出价次数达到34次。汪某在淘宝网支付宝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后汪某反悔,拒交余款,本人陈述说喝醉酒,上网闲逛,顺便买辆车,见有人和他抬价,一时较劲就一路抬价把车子买了下来。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重新拍卖,案外人韩某以49700元竞得,也反悔,拒交余款,理由同样是酒后与人较劲,韩某在淘宝网支付宝支付保证金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4200元以车抵债。
对以物抵债之请不予支持。因为立足目前的立法我们无从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该条规定是执行中可以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应当”依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而启动以物抵债程序,无论是“拍卖时无人竞买”情形还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情形,其实质是“流拍”,意即流拍情形下,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但该条规定并没有涉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情形是允许启动以物抵债。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以物抵债,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此时若允许以物抵债,则有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低价抵债,从而损害到被执行人的利益。因为拍卖成交价往往高于保留价,这主要是竞价造成的结果,既然拍品在拍卖中存在竞价行为,那就意味着重新拍卖拍品完全有可能以高于保留价的价格被拍出,若不经重新拍卖就以保留价直接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无疑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对于一个有很大可能性价格被低估的拍品,在利益的驱动下,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有很大的可能会申请以物抵债,而且执行员为了减少麻烦也往往会选择以物抵债,而非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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