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案情基本介绍: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拘,从其随身携带包内搜出HNY298.84g,后到张某住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约66.04g。从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现在每天都要吸食大量的毒品。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毒品数量方面
关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五起、第六起张某贩卖毒品事项,从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中,辩护人认为只有公安机关所做的李某唯一的供述指证被告人张某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4月,沈圩桥附近分别贩卖2克“HNY”、2克“甲基苯丙胺”、1克“HNY”给刘某,除此之外,整个卷宗材料中没有其他的任何证据能印证该两起贩毒的事实,因此,李某的这份证词是孤证,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张某有贩卖毒品给李某。
二、关于贩卖毒品量刑方面
被告人张某酌定的从轻情节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有别于一般的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可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在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此案,积极主动的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使该案能顺利得以侦破。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张某悔罪态度好。依照《刑法》及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绝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便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根据我国《刑法》347条之规定可以了解到,刑法的量刑与毒品的数量是成正比例的,这也是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的,结合到本案,起诉书指控的364.88g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因此,张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行为之前并没有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过刑事处罚。
三、关于非法持有弹药方面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持有弹药的故意。
非法持有弹药罪在主观上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人在认识到持有的弹药是真实的弹药的前提下非法持有,在被告人张某没有认识到该弹药是什么性质的前提下,属于实际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中“非法持有”的故意。本案中,在被告人张某家中搜到的子弹是别人赠与的,被告人张某没有弹药的专业知识,只是作为普通人出于好奇而将该子弹用来收藏,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子弹的性质。
2、被告人客观上持有的弹药并未达到法定非法持有弹药的标准。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被告人持有的弹药为弹药,并未确定是军用或民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为此,恳请贵院根据上述规定,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依法在15年有期徒刑内予以处罚为宜。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会见的过程当中,看到被告人张某后悔莫及、伤心落泪,我们深感震撼,为之而倍感惋惜。法律是严肃的、理性的,但法律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法在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挽救那些需要挽救、可以挽救的人,从而体现刑法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张某给予最宽大的处理,让他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回归家庭,回报社会。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但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前一页 聚众斗殴罪
后一页 暂时没有数据
-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 陈莉律师
- 13207201411472723
- 13092399922
- 316643185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困难需要寻找法律帮助
可以对陈莉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
或者拨打陈莉律师的电话 - 手机 13092399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