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还款却反遭起诉
基本案情:
杨某、冯某共同借款给张某,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一辆汽车,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张某又将该车以李某的名义抵押与万某借款30万元,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万某经张某指示将该30万分别转账给杨某、冯某以抵偿借款。现李某起诉万某,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且返还抵押车辆。庭审过程中,李某抗辩,该30万元其根本未收到。于是万某要求追加第三人杨某及冯某,并要求其返还借款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款项,且无法证明该款项合法占有的理由,故要求两第三人返还30万元,而因万某未给付李某30万元,故要求万某返还车辆。
一审判决后,两第三人找到本代理人,要求上诉,本代理人法律分析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原审原被告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既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款项支付,那应判决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返还车辆。而针对案外人收到的款项,应为其他债务或不当得利而由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一并判决第三人返还被告欠款明显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其次,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真正的原告即车辆所有人是案外人张某,是张某指示被告将借款转账给第三人,该事实有被告一审陈述及第三人陈述。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本案中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一审过程中并未查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于是二审我们调取了案外人与第三人、车主之间的关系及借贷往来凭证,并作了电话录音资料,一并提交到二审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使用法律不正确,依法撤销一审所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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