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案情简介:14周岁的李某与15周岁的张某因为损坏了别人的电瓶车,需要赔钱50元,由于自己不敢和家人要钱赔偿别人,不得不想办法赚钱,但李某提出抢劫,最后在放学的路上两人对一个骑电瓶车的女孩进行抢劫,共抢劫人民币24元。事发后,家人带着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二审过程中,李某家人找到我们希望能为其儿子辩护,最后能监外执行刑罚。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属未成年人犯罪
被告人李某生活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母是文盲,靠打工维持生计,而疏忽了对被告人李某的关心和教育,加之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在年幼无知、缺少父母关爱的情况下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认定:李某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所以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李某具备多项其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某案发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次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一审庭审中一再表示认罪伏法,请求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显然构成认罪悔罪表现良好;
四、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五、量刑的具体辩护意见,应当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刚满14周岁),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受到外界影响才造成今天的后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解释第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宣告缓刑。本案李某属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非常好,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请综合考量本案因素,给被告人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宣告缓刑。
经过我们的努力,法院认可我方辩护人观点,最后法院对被告作出缓期执行的判决。
-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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