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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李某在外出打工期间,被害人张某强暴自己的妻子王某,为保住妻子王某及自己的声誉,而未报警,因此,李某向被害人张某提出要50万元钱作为补偿,但张某迟迟给答复,在一次李某找张某要补偿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顺手拿刀把被害人张某砍死(共计38刀)。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询问被告人妻子王某,多次会见被告人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是在案发后随即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
 (一)激情杀人的概念和特征。
  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杀人的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
  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人激情。
 (1)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
 (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与受害人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正是在此状态下产生激动情绪,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冲动之下产生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图。
  2、本案系因被害人强暴自己妻子引起的案件,虽然被告人存在极大的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被告人知道自己妻子被自己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强暴的事实后至时隔案发几个月的时间里,被害人都没有具体的道歉行为,直至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找到被害人,希望被害人给自己和妻子一个说法,没想到被告人没有赔礼道歉,并说:“你把我弄死算了。”被告人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长期积聚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导致本案的惨剧发生。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被告人情绪爆发,从而产生了杀人激情。
 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刺向受害人腹部,当场将被害人刺死,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被告人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
三、被告人没有预谋杀死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愤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明显。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深感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理,在今天庭审的过程中也一再表示将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
五、被告人家中有年迈60多岁的父亲和母亲两位老人,还有一个刚满5岁的儿子,均特别需要被告人来赡养和抚养,鉴于此种情况,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为其年迈60多岁的老父母养老送终,抚养尚未成年的儿子长大成人。。
综上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罪大恶极,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历制裁。但考虑被告人系激情犯罪,受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自首,悔罪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慎用死刑,尤其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经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对被告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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