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高某系未成年人和5个朋友去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和坐在对面的被害人发生冲突,最后导致3个轻伤,2个轻微伤。最后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到法院。
我们作为辩护人,在认真查阅该案卷宗及会见当事人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系属未成年人,且主观恶性小。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家庭困难,从小辍学,法律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差,加之缺乏有效的家庭管教,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成哲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解释第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成哲属初次犯罪,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再进一步看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成哲属于从犯,符合上述规定,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给被告人成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成哲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而且这次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告人成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小。鉴于被告人的上述情形及其一贯良好表现,法院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经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可,被告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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