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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黄某和朋友宋某(聋哑人)在KTV唱歌,宋某手机没电了,在包间里充电,但没过多久,宋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找到负责人要求偿还其手机。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此时黄某起身把包间内的玻璃桌掀翻,并砸坏物品,共计损失3800元。最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徐兴梅表示真诚的悔罪与歉意,并对他们进行积极赔偿,同时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方强免于实刑处罚。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本无矛盾。被告人在犯罪前并无任何犯罪意图,发生本次犯罪主要是因为在消费过程中,哑巴朋友方强手机丢失,被告人为了帮助哑巴朋友找回手机,一时冲动才动手砸坏电视等物品,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四、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然犯罪,并无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实属偶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五、被告人黄某是一家的顶梁柱,是个公认的孝子,其父亲常年卧病在床都是被告人黄某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其父亲,母亲年迈身体也时常生病需要被告人黄某照顾,这有邻居的证言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人黄某还有一17岁女儿(现在北京上学)要抚养,家庭重担全部压在被告人黄某肩上。虽然在本案中,黄某触犯了法律,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对其判处缓刑也已经能够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因此,辩护人强烈建议对黄某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积极地予以赔偿,又系初犯,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经过我们的努力,法院认可我方辩护人观点,最后法院对被告作出缓期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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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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